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河北省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化学会

英文名称:Hebei Chem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HB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化学会是我省从事化学及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和产业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我省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学科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我省化学学科跻身国家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无机化学与河北省化学会秘书处教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工作者的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省化学学科在国内的影响;

(二)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

(三)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化学竞赛、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等活动;

(五)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并协助各地、市化学会开展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愿意支持本会工作者,可向本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学工作者,及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2、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凡向本会申请单位会员的企事业单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在获取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方面享受优惠;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要求本会承接技术咨询,并享受优惠;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七)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

(三)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1228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